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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认证
一、单位
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二、责任人
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实行主任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主任主持中心内全面工作,并对中心内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和相应的责任。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主要责任人为主任,次要责任人为分管副主任,当主任不在时,分管副主任承担主要责任,主任与副主任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三、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二十三条 国家支持依法建立健全优质农产品认证和标志制度。国家鼓励和扶持发展优质农产品生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措施,发展优质农产品生产。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优质农产品可以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有关的标志。符合规定产地及生产规范要求的农产品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四、初审范围
申请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单位和产品的登记初审
五、登记条件
(一)申请登记单位条件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下列条件择优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组织。
1、具有监督和管理农产品地理标志及其产品的能力;
2、具有为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提供指导服务的能力;
3、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申请登记农产品条件
申请地理标志登记的农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称谓由地理区域名称和农产品通用名称构成;
2、产品有独特的品质特性或者特定的生产方式;
3、产品品质和特色主要取决于独特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因素;
4、产品有限定的生产区域范围;
5、产地环境、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的要求。
六、申报材料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一式两份):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资质证明;
(三)产品典型特征特性描述和相应的产品品质鉴定报告;
(四)产地环境条件、生产技术规范和产品质量安全技术规范;
(五)地域范围确定性文件和生产地域分布图;
(六)产品实物样品或者样品图片;
(七)其他必要的说明性或者证明性材料;
七、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组织材料,经县级、地级机构进行审查后,上报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承办人,提出申请。
(二)受理申请
1、岗位职责及权限:
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标志科负责受理申请。省农产质量安全中心标志科承办人收到材料以后,按照条件完成对材料的内容审查。材料符合要求的上报给分管副主任,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或补充意见,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时限:5个工作日。
(三)材料综合审查
1、岗位职责及权限:
分管副主任接到承办人上报的材料以后,对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查,提出材料综合审查意见。符合要求的,经主任同意以后,组织核查员和相关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和品质鉴评;不符合要求提出整改或补充意见。
2、时限:5个工作日。
(四)现场核查和品质鉴评
1、岗位职责及权限:
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分管副主任组织地理标志核查员及有关专家组成工作小组赴申请人生产加工所在地进行现场核查和品质鉴评。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符合要求的分管副主任提出评审意见,并通知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对申请产品进行抽样检测。
2、时限:按检测实际需要所需时间。
(五)审核上报
1、岗位职责及权限:
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主任,依据现场核查果、品质鉴评报告、产品检验报告和分管副主任的意见,完成审核。符合要求的,主任签字形成初审意见,上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
2、时限:5个工作日。
八、监督管理
(一)建立完善的审查制度,中心内分工明确,每个环节都要签名、全程记录,材料归档保留3年;
(二)中心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三)接受厅内有监督检察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四)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五)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察;
(六)接受驻厅纪检监察机构对制度执行情况的全面监督检察。
九、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农业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一)过错责任内容
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绝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批准;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财物;
7、其他过错行为。
(二)责任主体认定
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法违规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法违规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的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中心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主任为责任人;
4、审核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批准领导为责任人。
(三)追究形式
1. 科以下(含科)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办领导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2. 副处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 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廉政风险点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办理负责人、承办人在材料综合审查、现场核查和品质鉴评、审核上报三个环节违反相关规定,不严格把关,致使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产品通过初审。
十一、防范措施
1、严格执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办法》及相关的登记规定。
2、严格执行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制订的《廉洁认证三不准》制度。即:①不准收受认证、监管单位的红包礼金;②不准接受请托降低认证、监管标准;③不准向认证、监管单位提出与工作无关的要求。
附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初审及廉政风险识别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