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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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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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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为: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全称:Hunan Agricultural Product Quality Safety Association(缩写为HAPQSA)。

第二条 本会是湖南省内从事和热心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科研、教育、生产、贮运、销售、监测、咨询、宣传、推广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以推动湖南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为核心,以保护生态环境和增强人类健康为己任,致力于促进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科研、生产、加工、贮运、销售、监测等方面的关系,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宣传、科技协作、经验交流、信息传递和理论研究,并成为政府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为提高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强产品竞争力,推动我省现代农业和乡村振兴,推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为湖南省民政厅,并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在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又一村巷8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开展国家和省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标准制修订、科学普及、评选推介和专业技术培训活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交流与合作;

(三)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科研、生产、加工、贮运、销售、监测及有关单位提供业务咨询和服务,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行业管理工作,积极推进行业自律;

(四)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调查研究,倡导建立、维护推广行业大数据平台,开展数据分析、研判,为政府决策和行业主管部门提供依据和参考意见;

(五)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六)为我省优质农产品搭建产销对接平台、拓展流通渠道,代理经贸洽谈、展销,提供相关外贸筹划服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凡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科研、教育、生产、贮运、销售、监测、咨询、宣传、推广等企事业单位,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提出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团体会员由本会秘书处发给团体会员证。

凡支持、热心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业,从事或自愿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业务工作的个人(含团体会员单位人员),由所在单位书面推荐或本会2名会员介绍,拥护本会章程,均可提出入会申请,经本会理事会同意,可成为个人会员。个人会员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享受本会提供的信息、技术等综合服务和本会赠送资料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并办理入、退会手续。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向社会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

(六)根据本会的安排,提供可用于学习、参观的基地;

(七)不得以本会名义从事违背本会章程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决定会费标准;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十一)研究决定有关奖励及授予荣誉事项;

(十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立名誉会长和顾问若干人,由常务理事会推举产生。名誉会长、顾问一般由离任的会长、副会长或者在国内外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人士担任。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个专业委员会,协助理事会工作。专业委员会主要领导成员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每届5年。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每年不少于1次;监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监督协会行业自律与业务活动等工作;

(三)监事长、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确认理事会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协会办事机构是秘书处,接受理事会的领导。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3-5人,负责组织秘书处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社会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协会内部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4年8月2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